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76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朐县三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黄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5350575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寿光万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政府驻地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337801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朐县三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寿光万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鲁0783民初76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寿光万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寿光万龙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寿光万龙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