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临朐县三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山某某万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7642号之一 原告:临朐县三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黄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5350575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万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政府驻地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337801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临朐县三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万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县三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