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7642号
申请人:临朐县三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黄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5350575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寿光万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政府驻地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337801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朐县三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寿光万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账户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账户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临朐县三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