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有限公司;刘某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6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4815D)。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二段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76********),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溪洛渡街道农场社区溪洛渡一社22号。 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2025)云0625民初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原告被告双方已达成租赁协议并实际履行”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无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履行地在永善县的事实。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二审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上善雅苑项目劳务班组结算单、调查笔录等主张与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钢管扣件等租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永善县作为合同履行地,永善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