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27民特53号
申请人:徐玉彬,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8197311253914,住址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彭楼村徐庄组009号。
申请人:夏河县达哇央宗有机肥料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73322192954,住所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王格尔塘镇上草口村。
委托代理人:当知,男,藏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623001197502153813,住址甘肃省合作市卡加曼乡海克尔行政村康太木自然村07号。
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玉彬与夏河县达哇央宗有机肥料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7月30日经本院主持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夏河县达哇央宗有机肥料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玉彬砂石料款77727元。
其他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徐玉彬与夏河县达哇央宗有机肥料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经夏河县人民法院主持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才让旺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倩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