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平江县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626民初1938号 原告:平江县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百花台社区车湾组安置区A栋3单元801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合平路618号A座202-4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江县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江县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2.6元(已减半),由原告平江县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