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1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合平路618号A座202-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9104315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上诉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湘1129民初3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湘1129民初3571号民事裁定;2.裁定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3.本案管辖异议申请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但是该条款是对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细则解释,应审慎适用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被上诉人也未提交合同证据,且根据上诉人在追加被告***时提交的证据可知,与被上诉人有事实合同关系的系***,原审法院未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仅依据案由而适用该条款,扩大了对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据此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重新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一项程序性救济制度,其救济效果发生时案件仍处于程序审查阶段,尚不涉及实体问题,因此,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只限于形式审查。根据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主张及提交的初步证据,可以认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起诉要求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当以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为合同履行地,即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选择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