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豫隆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汉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豫隆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163号 原告:四川汉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书香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豫隆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第三人: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四川汉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豫隆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汉鑫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汉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