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163号
原告:四川汉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书香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豫隆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第三人: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四川汉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豫隆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汉鑫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汉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