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6614号
原告:安徽赵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阳市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赵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赵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赵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