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103民初2638号
原告:日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夏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原告日照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日照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照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