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8037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判须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相关案件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