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9345号
原告: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尹固村。
法定代表人:李雪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雨乔,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娜,女,1997年1月26日出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杨。
原告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赵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毛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