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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03民初173号 原告: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39号B1-338、339、340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铺街道***社区(桥南工业园永富路以北、永兴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江 琴 书 记 员 江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