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2558号之一
原告: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15492097,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天能海洋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MA1NWK7DXY,住所地响水县工业经济区内灌河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能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中昊公司诉称,天能公司于2019年4月向中昊公司购买价值87000元的“可调滚轮架”两套,天能公司付款60200元,余款经数次催讨未付。现要求天能公司支付余款26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天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于2019年3月24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天能公司所在地诉讼解决。天能公司住所地为响水县工业经济区内灌河一路南侧,中昊公司应向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起诉。故要求本案移送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纠纷是因履行2019年3月24日《设备采购合同》而起,中昊公司与天能公司在该合同第13条中明确约定:“任何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甲(天能公司)乙(中昊公司)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在甲方所在地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天能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根据该约定,本案应由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管辖。天能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天能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