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民初2656号
原告: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天能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工业经济区内灌河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能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2020年10月12日,原告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