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6787号
原告
苏海安,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社区海沧区横街128号。
被告
***,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美法村枫脚73号。
被告
安溪县凤城***建材商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兴安路646-26号。
经营者:***。
被告
晋江市磁灶镇锦鸿建材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宝洋工业区宝洋路北3号。
经营者:***。
被告
江西瑞江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凤巢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原告苏海安与被告***、安溪县凤城***建材商行、晋江市磁灶镇锦鸿建材商行、江西瑞江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苏海安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海安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海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苏海安负担。
审判员 黄月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