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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凤城某某建材商行、晋江市磁灶镇锦鸿建材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6787号 原告 苏海安,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社区海沧区横街128号。 被告 ***,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美法村枫脚73号。 被告 安溪县凤城***建材商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兴安路646-26号。 经营者:***。 被告 晋江市磁灶镇锦鸿建材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宝洋工业区宝洋路北3号。 经营者:***。 被告 江西瑞江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凤巢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原告苏海安与被告***、安溪县凤城***建材商行、晋江市磁灶镇锦鸿建材商行、江西瑞江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苏海安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海安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海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苏海安负担。 审判员  黄月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