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

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与宜昌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506民初2183号
原告: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84471563K,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闫甲田,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998946990,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蔡家河村4组。
法定代表人:刘德彪,宜昌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电缆公司)与被告宜昌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达金属结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7月9日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润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和被告翔达金属结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德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润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2017年8月15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7月1日的房租146220元;3.被告自2019年7月2日起按照每天324元的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至厂房移交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5日,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其将位于鄢家河村1700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被告,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第一年租金为8元/平方米/月、第二年9元/平方米/月。合同签订后,其依约交付厂房。被告自2018年6月开始未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2019年3月12日,被告出具房租支付计划,同年3月23日刘德彪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确认截止2019年3月15日下欠租金148100元。2019年4月,被告承租面积减少至1080平方米,支付租金3万元后,再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其多次催索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翔达金属结构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退还厂房;原告主张欠付的租金数额需要核实;其与原告达成了供货抵扣租金的协议后,原告停水停电,系原告违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鄢家河村1700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被告,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第一年租金为8元/平方米/月、第二年9元/平方米/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厂房。被告自2018年6月开始未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2019年3月12日,被告出具了一份《房租支付计划》,确认下欠房租14万元,定于3月15日支付8万元、6月份内付3万元、8月份内付清余下的3万元。同年3月23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德彪出具了一份《承诺》,确认2019年3月15日至当月31日的房租是8100元,合计下欠租金148100元,原定于2019年3月15日前支付房租8万元的承诺未兑现,现再次承诺到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房租8万元,如到期未付将自动退出租赁厂房,一切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因被告仍未履行支付房租的义务,2019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刘德彪签订了一份《抵房租款合同》。合同约定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被告确认欠原告房租14万元,被告用其生产的各种规格的电缆盘作价抵付:1.电缆盘价格,1.4米、1.6米、1.8米、2.0米、2.2米规格的铁木电缆盘价格分别为180元、280元、380元、500元、600元;2.被告保证用于抵偿房租的货物不存在抵押、被查封或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如因权属争议或不能履行而造成损失不限于欠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违约金及原告维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等;3.被告应在2019年7月15日前将原告所需的电缆盘如数生产完毕并送到原告处,抵偿后还欠房租须在2019年6月15日前全部结清后方可续租厂房。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6月13日用2个1.8米和1个1.6米的电缆盘抵付房租1040元,于同年7月3日交付房租3万元,因资金不足等原因,车间处于停产状态。
另查明:1.2019年4月1日起,被告承租面积减少至1080平方米,每月租金为9720元。2.2019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在当月15日前将2019年3月15日至同年6月15日的房租29160元交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厂房租赁合同》、《房租支付计划》、《承诺》、租金收据1份、入库单1份、《抵房租款合同》,被告提交的《催款通知收》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事后承诺履行支付房租的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7月1日止的房租17726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万元、电缆盘抵付1080元后,尚欠14622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计算准确,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虽然关于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所欠的14万元租金达成了《抵房租款合同》,但是被告在仅用电缆盘抵付房租1080元后,仍用现金交纳下欠的房租,加之被告已处于停产状态,故视为双方不再按《抵房租款合同》的约定,以物抵偿案涉租金之债。被告抗辩原告主张的租金数额不准确、电缆盘抵偿的单价不正确等理由均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不按约定履行支付房租的义务,在原告给予宽现期后,数次承诺仍未予以履行,原告要求解除案涉《厂房租赁合同》,有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原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通知被告,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故本院确认案涉《厂房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2日解除。2019年7月2日至同年8月22日止的租金16524元(51天×324元/天)也当属于被告下欠的租金。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归还租赁的厂房,但在归还之前,原告要求被告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即324元/天赔偿占用厂房期间的租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应当予以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宜昌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向原告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22日的租金162744元。
三、被告宜昌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向原告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归还《厂房租赁合同》所确定的厂房,并自2018年8月23日起按324元/天赔偿占用该厂房期间的租金损失至归还之日止。
上述判决第二项、第三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1612元,由被告宜昌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