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民终3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51839827U。
法定代表人:邹凤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毅,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行政中心**楼**会信用代码11500228MB1958632Q。
法定代表人:唐光艳,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才,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深梁,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5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5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判决;2.改判应急管理局向腾亚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1388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7日,共计14390.09元;后续利息计算方式:以138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一、二审诉讼费由应急管理局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以腾亚公司未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和验收手续为由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据此判决解除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案涉合同签订后,腾亚公司按约定将设备运输至设备使用单位(新合技能培训中心所在地),并在使用单位人员配合下完成了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腾亚公司事实上已经完成设备交付,此后设备由应急管理局实际负责管理、控制。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文件作为设备交接的正式手续,但应急管理局和设备使用单位均未对设备数量、质量提出异议。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不代表腾亚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验收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腾亚公司违约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依据。(2)及时验收是应急管理局的法定义务,不需要以腾亚公司事先申请为前置条件,应急管理局屡次拒绝验收设备属于违约。腾应公司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已经可以正常运行,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能够实现合同目的。(3)应急管理局未在合理期限对腾亚公司交付的设备提出异议,应当依法推定设备符合验收条件和验收标准。2.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完成验收手续,付款条件不成就”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根据民法总则159条的规定,验收是应急管理局的义务,且合同没有约定验收需要以腾亚公司事先申请为前提。在腾亚公司已经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情况下,无论腾亚公司是否申请验收,应急管理局均需及时进行验收,这是法定义务也是常理。如果应急管理局不组织验收,就意味着付款条件永远无法成就。实质上,因应急管理局自身失职、渎职,采购的设备数量低于应急管理局的最低标准,其结果是腾亚公司不论提供的设备多先进,考场验收都将不达标、都会被一票否决,应急管理局对此是明知的,正因如此,在腾亚公司提出申请后,其仍然未对设备进行验收。应急管理局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应当及时付款。(2)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验收确认是因应急管理局建设的考场不达标而被否决,并不是认为腾亚公司交付的设备不达标。如果应急管理局认为腾亚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验收标准,应急管理局就必须明确验收标准、组织正式验收、指出具体问题。而对特种作业考试仿真设备的验收需要以相应专家的意见为准,应急管理局不聘请专家、不组织验收、不明确验收标准本身已构成违约。(3)一审中,在腾亚公司已经正式申请验收的情况下,应急管理局却并未按期组织验收,表明其根本就不想履行验收义务,应依法推定验收合格,应急管理局履行付款义务。
应急管理局辩称,应急管理局签订合同的本意是因为梁平区需要设立这样的考场,其目的就是需要采购达到考场要求的设备,应急管理局也希望采购的设备符合要求能够使用,以便达到合同目的。因腾亚公司提供的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不能达到考场最基本的要求,双方也经过了多次沟通,腾亚公司也经过多次整改和调试,但最终还是达不到最基本的要求。所以应急管理局在2018年4月发出了书面整改要求,2018年11月又组织市考试中心的专家来测试,确实因腾亚公司提供的设备根本无法使用,达不到最基本的要求,无法通过验收,在非常无奈的情况下只有通知解除合同。针对腾亚公司上诉的理由,我方的意见如下:腾亚公司主张交付了设备,应急管理局自己不验收,视为合格;另一个就是通知你验收,你不验收视为合格的理由均不成立。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除了腾亚公司提供设备外,还应提供相关应用系统软件,达到设备能使用的最基本要求。正常情况下,腾亚公司安装调试好后应该通知验收,由于腾亚公司提供的设备和软件一直达不到最基本的要求,腾亚公司一直没有申请验收,直到2018年4月应急管理局没有办法了才出了书面意见,之前一直是网络上交流。腾亚公司提到2019年7月通知应急管理局书面验收的情况,是因为一审过程中,法官提出是否还能调试好,我们说如果能够调试好愿意接受,本来这是个调解过程,腾亚公司也进行了简单整改,但是很多问题根本解决不了,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主要是软件问题达不到要求,法人也到现场看了,确实没有办法,达不到应急管理局购买相关设备的合同目的。应急管理局认为腾亚公司提供的产品及设备安装调试达不到合同要求,也达不到合同目的,已经解除。腾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上诉。
腾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应急管理局支付腾亚公司设备采购款1388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7日共计14390.09元,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应急管理局反诉请求:解除双方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的《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由腾亚公司拆除安装的相关设备设施,腾出相关房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梁平安监局因要采购电、焊工实作考场模拟仿真设备,委托了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招投标,腾亚公司中标。2016年9月26日,梁平安监局作为甲方,腾亚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购销合同》(采购项目编号:CQFJ-LZ[2016]04)。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38800元。实施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方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1)设备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2)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3)在系统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4)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甲方确认。产品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付款方式:本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后,供需双方若无歧义,10个工作日无息支付余款。”
2017年4月19日,梁平安监局为安装放置电、焊工实作考场模拟仿真设备,由其下属部门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梁平区分中心与梁平区新合技能培训中心签订《安全培训考场场地租赁协议》,由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梁平区分中心租赁梁平区新合技能培训中心办公楼1楼4间办公室、附属楼两处房屋有偿使用,场地租金为28000元/年,租赁时间从2017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后腾亚公司将电、焊工实作考场模拟仿真设备运至梁平区新合技能培训中心场地内进行了安装,但腾亚公司与梁平安监局一直未办理交接手续和验收手续。
2018年4月18日,梁平安监局向腾亚公司邮寄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装调试梁平区特种作业实操考试模拟仿真设施设备的函》,该函载明:“武汉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与我单位签订了关于梁平区特种作业实操考试模拟仿真设备建设的《政府采购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你公司本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供应整套特种作业实操模拟仿真设施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但你公司在合同签订初期安装了部分设备后至今没有完成设备的供应和安装,更不能提交我单位验收使用……2018年4月3日我单位人员与贵公司在重庆市安全考试中心见面协商未达成共识,而你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只用邮件形式传来了所谓的整改方案,但没有落实整改时间和措施;至今为止,你单位也没有进行整改。现函告如下:1.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于2018年4月22日前来梁平安监局洽谈我区特种作业实操考试模拟仿真设施设备建设事宜,逾期不来,责任由你公司自行承担。2.限你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前按照《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约定完成整套特种作业实操考试模拟仿真设施设备的供应并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重庆市梁平区安监局组织邀请市局专家组考核、验收。3.若你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我单位在2018年5月30日起即解除合同,同时保留依法向你公司索赔的权利。4.我单位解除合同后10日内,你公司应自行拆除原有设备,否则我单位将依法拆除设备,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2018年11月6日,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对腾亚公司安装的设施设备验收后,出具《重庆市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场验收记录及结果告知书》一份,告知书载明:“经现场验收评估检查,你考试点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场存在以下不达标的内容:一、验收评估检查记录:1、消防模拟仿真不符合要求。2、低压电工仿真实操验收结论:根据低压电工考场设备设施第一条的规定不满足考题要求直接否决。3、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仿真实操验收结论:根据考场要求的第一条规定,工位设置不满足要求直接否决,考场设施设备第一条规定,未按要求配备焊机直接否决。二、验收结果:考场功能布局和布置以及公共设施得分70分。项目内容达标情况:不达标直接否决。”
2018年12月,因重庆市梁平区机构改革,梁平安监局变更为应急管理局。2019年5月16日,腾亚公司以按约定交付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而应急管理局未支付设备采购款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应急管理局支付设备采购款及利息。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应急管理局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案件处理过程中,应急管理局同意腾亚公司对安装的设施设备进行整改,后经双方共同查看设施设备,腾亚公司对出现的问题仍未整改。2019年7月,腾亚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应急管理局申请验收,应急管理局以腾亚公司未整改完毕为由未予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梁平安监局因机构改革变更为应急管理局,则原梁平安监局的权利和义务由应急管理局享有和承担。腾亚公司与原梁平安监局通过招投标程序后,签订了《政府采购购销合同》,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约定腾亚公司安装设备的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合同签订后,腾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与应急管理局办理设施设备的交接手续和验收手续。在2018年4月应急管理局发函至腾亚公司,通知腾亚公司在2018年5月20日前对设施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后,腾亚公司仍未与应急管理局办理设施设备的交接、验收手续。《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约定采购款项应在本项目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才支付,现双方未完成验收手续,腾亚公司请求由应急管理局支付设备采购款的条件不成就,故对腾亚公司要求应急管理局支付采购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因腾亚公司未按约定将验收合格的设施设备交付给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于2018年4月发函给腾亚公司要求限期履行合同,腾亚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虽然在诉讼中,应急管理局同意腾亚公司对设备予以整改,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但腾亚公司至今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电、焊工实作考场模拟仿真设备仍然不能使用,且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于2018年11月6日出具的《重庆市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场验收记录及结果告知书》已载明验收结果为“不达标直接否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应急管理局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腾亚公司应自行拆除其已安装在应急管理局的全部设施设备,对应急管理局的反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做出决定,合议庭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腾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解除腾亚公司与原重庆市梁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的《政府采购购销合同》(采购项目编号:CQFJ-LZ[2016]04);三、腾亚公司拆除安装在梁平区新合技能培训中心内的全部电、焊工实作考场模拟仿真设备,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诉案件受理费3364元,由腾亚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腾亚公司、应急管理局各负担115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应急管理局是否应当支付货款。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已解除,应急管理局不应当支付货款。其理由如下:1.购销合同约定“产品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付款的方式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后,供需双方若无歧义,10个工作日无息支付余款”。本案中,腾亚公司在安装设备后,未对安装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进行举证。2.腾亚公司未举证证明所提供的设备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3.2018年4月18日,梁平安监局向腾亚公司邮寄《关于安装调试梁平区特种作业实操考试模拟仿真设施设备的函》后,腾亚公司仍未提供进行安装调试合格的依据。4.2018年11月6日,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对腾亚公司安装的设施设备验收后,出具《重庆市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场验收记录及结果告知书》载明:“经现场验收评估检查,你考试点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场存在以下不达标的内容:一、验收评估检查记录:1、消防模拟仿真不符合要求。2、低压电工仿真实操验收结论:根据低压电工考场设备设施第一条的规定不满足考题要求直接否决。3、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仿真实操验收结论:根据考场要求的第一条规定,工位设置不满足要求直接否决,考场设施设备第一条规定,未按要求配备焊机直接否决。项目内容达标情况:不达标直接否决。”该结果告知书中认定的不合格不达标的项目涉及腾亚公司提供的设备项目。以上事实表明,腾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所提供的设备设施达到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的合同约定,双方未进行最终验收。因此一审认定腾亚公司提供的设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目的,予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腾亚公司要求应急管理局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腾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4元,由武汉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龙江莉
审 判 员 李洪武
审 判 员 刘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柯 进
书 记 员 易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