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武汉市财政局,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项波,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武汉市财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亚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财政局(以下简称黄陂区财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及诉被告武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黄陂区财政局及被告市财政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罡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腾亚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腾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罡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