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民终3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6幢2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5183982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毅,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平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平区行政中心1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8MB1958632Q。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职工。
上诉人武汉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平区应急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5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武汉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审中举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一审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电、焊工实作考场模拟仿真设备是否安装调试,是否存在不能正常运行,以及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5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38.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龙江莉
审判员***
审判员刘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白杰
书记员朱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