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鸿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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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民初1472号
原告:丽水鸿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1M6C5N,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龙石村综合楼2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旭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龙、吴伟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9762512XW,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宗镇镇西村西汇角。
法定代表人:李洪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浙江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丽水鸿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丽水鸿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鸿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计564元,由原告丽水鸿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殷彦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