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执473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轴承技术研究所,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市轴承技术研究所诉被告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10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市轴承技术研究所货款人民币1,494,000元,该款由被告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前付清;二、原告上海市轴承技术研究所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59.15元,由被告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6年5月6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市轴承技术研究所。因义务人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市轴承技术研究所依法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产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轴承技术研究所,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查实被执行人上海团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产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查封,目前暂不符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10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