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8126号
原告: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人民东路保险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66714337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赛格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6252197X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赛格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