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2执33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保险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6671433766。 法定代表人:陈XX。 被执行人: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华丰西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147371076H。 法定代表人:余XX。 申请执行人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浙07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天然气款1228844.06元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3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短信、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并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房产在金东法院另案处置中,已向金东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车辆已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以6760元成交。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扣划了2387.76元。扣除诉讼费7067.76元、评估费208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全案未履行。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或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02执33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