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朗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703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人民东路保险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66714337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朗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园路988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04543476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朗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703诉前调确16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金额1263215元及违约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朗圣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朗圣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保险等财产下落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保险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车牌号×××号),本院已轮候查封。截至2024年5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朗圣实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实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措施,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和短信方式告知了经申请执行人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朗圣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703执7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