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明洁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龙口市明洁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2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明洁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诸由观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明洁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对其雇员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非有形的标的物,不存在标的物所在地。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烟台市莱山区,依照法律规定龙口市人民法院不具备管辖权,应当由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为其雇员***等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该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理赔申请后被拒赔,被上诉人以双方签订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保单》为依据,诉请原审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本案所涉雇主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属于财产险范畴,本案应定性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雇主责任险合同的标的为被保险人即被上诉人对其雇员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责任不是保险标的物,因而本案无法依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烟台市莱山区,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1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