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明洁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龙口市明洁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民初116号 原告:龙口市明洁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诸由观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负责人:**,任经理。 原告龙口市明洁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龙口市明洁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其员工***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险一份,保险期限自2017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2018年3月12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后,被告拒赔。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原告,该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对其雇员应付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非有形的标的物,不存在标的物所在地。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烟台市莱山区,依照法律规定龙口市人民法院不具备管辖权,应当由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鉴于本案案情符合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书面审查的条件,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书面审查,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保单》第十四条约定,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港、澳、台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属于财产险的范畴,被保险标的即为原告对其25名雇员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涉案保险单载明的原告住所地为山东省龙口市诸由观镇驻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被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即龙口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