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浩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20民初2514号
原告:*****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
经营者:**,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墨尔***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
原告*****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6.04元,减半收取4148.02元,财产保全费2852.02元,合计7000.04元,由原告*****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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