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7385号
原告:北京瑞诚通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1号楼18层21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七号街东十二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瑞诚通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7月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总计2084582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部分迟迟不予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款项625374.6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纠纷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