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海南盛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保437号之一 原告:山东***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岱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海南盛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财富广场写字楼**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盛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海南盛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海南盛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 二、如被告海南盛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23万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