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怡口盐业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13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怡口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48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RME2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6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176727XY。 法定代表人:李岱华,董事长。 原告山东怡口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鲁0391财保40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山东***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山东怡口盐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山东***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怡口盐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前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