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怡口盐业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1359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怡口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48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RME2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6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176727XY。 法定代表人:李岱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怡口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山东***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前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