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403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事处遵南大道保利未来城B2-95-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3730197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布依族,1986年11月6日生,安顺市平坝区人,现住安顺市平坝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黔040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款84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22722.65元,无车辆、证券、保险等信息。本院已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本院依法调取被执行人在安顺市平坝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告知书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案件申请执行标的101275元,执行到位22722.65元,尚有78552.35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40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