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02执5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5日生,住遵义市播州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302民初19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8161.83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以508161.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11000元;二、;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据实收取)。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无车辆、工商、股权及证券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但金额太小,仅作冻结措施。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查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经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均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02民初1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