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勤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02执恢85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部新区。 被执行人:遵义市勤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88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一、一、由被执行人遵义市勤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向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81421元及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其中以3222349.95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计算至3222349.95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以259071.05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计算至259071.05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0元及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到庭,一直未履行义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82003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征求申请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本案因首次执行已执行到位1126079元,共计执行到位1208082元,剩余款项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8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