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2财保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日作出(2021)黔0302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7月7日本院对被申请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在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账号尾号×××、在贵阳银行遵义红花岗支行的账号尾号×××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在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账号尾号×××的账户额度为4405174.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在贵阳银行遵义红花岗支行账号尾号×××的账户额度为440517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戴继红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邹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