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2财保90号
申请人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名下价值440517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函(保单号:12104133901319606260)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名下价值4405174.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戴继红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邹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