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润恒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03财保112号 申请人:郴州市润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雷大桥十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旺兴小区旺兴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申请人郴州市润恒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其提供的财产线索:1、湖南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莲湖支行银行账号430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银行账号********;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湘L××**的小轿车]申请人郴州市润恒贸易有限公司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60000元(保单号:603190104602023000××××,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莲湖支行银行账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银行账号********;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存款56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湘L××**的小轿车。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郴州市润恒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