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2民初1996号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某某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某某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818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某某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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