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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82民初2113号 原告:田某某,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