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聚星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81民初594号 申请人:***,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申请人:唐山市聚星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西留村乡白方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MA086UWB2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唐山市聚星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唐山市聚星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金融机构的存款)在5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唐山市聚星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5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