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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方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的继承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10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方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98号90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继承人):***,女,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走木街**号***房,系***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继承人):***,女,汉族,1995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系***女儿。 原审第三人: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市南方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9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18年4月27日死亡,其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上述人员为当事人参加诉讼。2018年6月15日,上诉人广州市南方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其同意履行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南方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南方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南方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