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1023民初101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华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诉被告***、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