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1023民初101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华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诉被告***、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