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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522民初604号 申请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对等的财产。申请人河北某某公司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