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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3民初2167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