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6民初807号
原告:四川某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