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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乙有限公司;四川某甲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6民初807号 原告:四川某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