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81民初7492号
原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聚源镇三坝社区5组9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工业公司)诉被告都江堰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1月15日,建工工业公司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方案”理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277元,由原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