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5民初2259号
原告:湖北莲花电力母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区三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6744439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711304224,代理权限:出庭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及提起上诉。
被告:山东浙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北京路南侧西一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08396492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莲花电力母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浙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莲花电力母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莲花电力母线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莲花电力母线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莲花电力母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