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6568号
原告:***,男,1955年3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县信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冠宜春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告:***,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聊城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