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6568号 原告:***,男,1955年3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县信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冠宜春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告:***,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聊城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