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06民催41号 申请人: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9040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竹辉(常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2016年10月20日)后的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400051/27876077,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