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06民催41号
申请人: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9040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竹辉(常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2016年10月20日)后的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400051/27876077,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周 艳